《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》(2025 年 5 月通过,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,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)
2025-11-08
(1)名录管理与管控范围
三级名录制度:省级层面制定《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名录》(首批包含滇池流域的盘龙江、洱海流域的弥苴河等 120 条河道),州(市)、县(市、区)政府分别制定本级入湖河道名录,明确每条河道的保护责任主体(县级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);
管控范围划定:每条入湖河道划定 “河道管理范围” 和 “生态保护范围”—— 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、滩地及堤防外侧 10-50 米区域(根据河道等级调整);生态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侧 50-200 米区域,范围内禁止新建、扩建污染环境的项目。
(2)禁止行为与管控措施
向河道排放工业废水、生活污水(经处理达标且符合流域排放标准的除外);
倾倒垃圾、废渣、畜禽养殖废弃物等固体废物;
非法采砂、采石、取土(经审批的生态修复工程除外);
养殖珍珠、投饵养殖等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;
使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(生态保护范围内全面禁止农药使用);
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
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污口;
破坏河道两岸植被(如砍伐护岸林);
向河道排放油类、酸液、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;
规模化畜禽养殖(生态保护范围内禁止所有畜禽养殖);
其他污染河道环境的行为。
全链条监测体系:
地下水监测:在入湖河道两岸 1 公里范围内,每 5 公里布设 1 个地下水监测井,每月监测 pH 值、氨氮、总磷等指标;
风险源整治:对河道沿线的工业企业、污水处理厂、畜禽养殖场等风险源,安装在线监测设备,与省级生态环境平台联网,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;
全流域在线监测:每条重点入湖河道至少设置 3 个水质自动监测站(源头、中游、入湖口各 1 个),监测指标包括溶解氧、COD、氨氮、总磷等,数据每小时上传至省级平台,超标时自动预警。
(3)责任与处罚
政府责任:县级以上政府需将入湖河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;乡镇政府、街道办负责日常巡查,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;
企业责任:河道沿线企业需制定污染防治方案,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,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;污水处理厂需确保出水水质达标,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 100%;
处罚标准: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明确处罚:
向河道排放污水的,处 10 万元 - 50 万元罚款;
非法采砂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每吨 50 元 - 200 元罚款;
破坏护岸林的,按毁坏树木数量,每株处 500 元 - 2000 元罚款;
企业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数据造假的,处 20 万元 - 100 万元罚款,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