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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办法(2024 年修订)》

2025-11-08

(1)数据汇交与共享

  • 汇交要求:公共监测数据需在监测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汇交至省级生态环境数据平台;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按 “日联网、月汇总” 要求报送,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每小时上传 1 次。

  • 共享机制:建立 “省级统筹、分级授权” 共享平台,环保、水利、林草等部门数据实时互通;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、地表水水质等民生相关监测数据,每月 5 日前更新上月数据。

(2)数据质量责任与处罚

  • 责任划分:监测机构对数据真实性终身负责,机构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采样人员实行 “三级签字” 制度;委托第三方监测的,委托方与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• 处罚标准

  • 数据造假的监测机构:吊销资质证书,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,并处合同金额 2-5 倍罚款;

  • 企事业单位篡改数据:处 20-100 万元罚款,直接责任人处 5-10 万元罚款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;

  • 干扰监测站点运行:处 5-20 万元罚款,造成设备损毁的按原价 3 倍赔偿。

    (3)特殊区域监测要求

    • 高原湖泊流域:滇池、洱海等 9 大湖泊的入湖河道监测需增加 “总氮”“叶绿素 a” 指标,每月开展 1 次手工监测,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验证;

    • 重金属重点区域:昆明东川、玉溪易门等 7 个县(市)的土壤监测实行 “每季度 1 次加密采样”,监测结果单独报送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控专班。



    • 地 址: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外干村民小组(富民工业园区机电加工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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