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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(2025 年实施)

2025-11-08

(1)监测活动分类与管理框架

  • 定义与适用范围: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公共监测(政府及部门为履职开展)和自行监测(企事业单位对自身排污影响开展)两类,覆盖大气、水、土壤、生态等全要素,云南行政区域内所有监测活动均需遵循。

  • 管理机制:构建 “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企事业单位履责、社会参与” 机制,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省监测网络,自然资源、住建、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监测(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)。

(2)监测数据质量核心要求

  • 真实性保障: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明确 4 类弄虚作假行为:未监测直接出报告;篡改原始记录或数据;故意漏检项目、改变监测条件;调换样品或擅自变更采样点位 / 时间。

  • 设备与运维规范:自行监测需使用符合国标规范的设备,定期检定校准;重点点位需安装视频监控,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,实时记录监测过程;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时需 24 小时内报告并修复。

(3)监测网络与站点管理

  • 网络建设: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地方监测网络,站点设置需 “布局合理、共建共享”,避免重复建设;云南九大高原湖泊、六大水系等重点区域需加密布设监测点位,与国家网络互联互通。

  • 站点保护:任何单位不得侵占、损毁监测站点设施,不得干扰运行;地方政府需为站点建设提供用地保障,在高原湖泊、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站点需设立保护标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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